2008年:关于重视农村生活用水安全
一、关于我国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
据资料显示,自2000年—2007年,我国湖南、江苏、辽宁、安徽、江西等许多地区都曾发生严重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且大多发生在农村,造成当地人民群众生活饮水困难,甚至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此,党和国家及各级政府都给予了高度重视,采取了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和完善。但目前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形势仍较为严峻。据卫生部2008年2月18日新闻发布会透露:经全国爱卫会、卫生部联合调查表明,我国农村饮用水和环境卫生状况,虽在整体上有了明显改善,但与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尚不适应,与广大农民改善健康状况,提高生活质量的迫切需求仍有一定差距。此次调查水样中未达到基本卫生安全的超标率是44.36%,集中式供水超标率为40.83%(其中近3年中央投资建设的水厂超标率为38.99%),分散式供水超标率为47.73%,而集中式供水中有消毒设备的仅占29.18%。
近几年,我在政协工作中也针对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在江西、湖南、安徽、广西、辽宁等地进行了一些调研。在调研中感到,这些地区农村以前的生活饮用水质量是相对较好的,但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城镇规模的扩大和工业化发展的进程,确实存在农村水资源污染等比较严重的环境保护问题。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普遍缺乏生活饮用水安全意识,更缺乏,甚至没有生活饮用水的安全保护手段与条件,因而极易酿成生活饮用水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调研认为,造成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情况较为复杂,既有工业污、废水排放造成的地上、地下生活饮用水源的污染问题,也有对生活饮用水及水源的监测、监控等问题。
我国的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0%左右,而生活饮用水是千家万户每日每时必不可缺的,最基本的生活要素。因此,生活饮用水安全不但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也关系到全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所以,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应该从法律法规建设、农村生活供水设施建设及管理等方面重视与关注农村生活饮用水的安全问题。建议:
1、完善生活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目前有关生活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法规分散在环境、卫生、建设等法律法规中,因此,存在各法律法规之间内容不配套、标准不统一、特别是涵盖范围不全面、法律规定不具体等问题,进而影响到地方政府有关生活饮用水安全法律法规的规范化制定。比如,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仅在第33条、34条对饮用水的水源保护作了规定。再如,由建设部、卫生部颁布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主要立法目的明显针对城镇地区且局限于传染病防治范围。又如水源标准,目前颁发施行的有环保部门制定的、建设部门制定的、卫生部门制定的多种法规性文件,且存在明显矛盾。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在执法主体上也是各行其是,造成执法随意性较大,法律解释不一致,执行中无所适从。
为此,应考虑制定统一的生活饮用水安全法及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国家立法,理顺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管理体系、管理机制和管理职能,明确生活饮用水(特别是农村地区生活饮用水)标准,明确行政指导规定,明确监测、监督、监管规定、明确执法主体,明确公民依法维护相关权益的规定等;
2、完善农村生活饮用水监测、监管
近年来,在党和国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指引下,国家和各级政府在农村供水设施建设方面投入了巨大力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农村生活饮用水监测、监管仍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急待从法律法规、实施组织等各方面予以完善。在近几年发生的重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中,有许多都与缺乏监测、监管有关。说明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不仅仅是供水设施建设的问题,其后的监测、监管同样重要。因此,农村生活供水工程建设应与监测、监管并重,应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饮用水监测、监管的组织、体系、机制,才能有效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的安全。